排氣筒監測
生產設施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口,安裝符合 HJ/T 1 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, 并滿足 GB/T 16157 規定的采樣條件。
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 GB/T 16157 執行。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方法執行;暫未規定方法的,執行《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》(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,2003,第四版)或《大氣固定源的采樣和分析》(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,1993)。前述文件均未作規定的,按 GBZ/T 160 的分析方法執行。
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,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不得任意改變實際運行工況。
本標準規定的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是指任何 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,可以任何連續 1 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;或在任何 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 個以上樣品,計算平均值。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 1 小時,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,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 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。
對于 VOCs 燃燒處理裝置排氣,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,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,應換算為 11%含氧量時的數值。其它工藝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,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。
對于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非甲烷總烴以及其它可實現連續自動監測的大氣污染物,如排氣筒中初始排放量大于等于 10 kg/h(各污染物項目單獨考核),應安裝大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備。